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史**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68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史**驾驶的肇事车辆豫A0MK8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李**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道办事处炎黄广场西侧D座(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1780号)的房产一套。后因被告史**交纳担保金4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68-1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对肇事车辆豫A0MK8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现因原告杨**与被告史**、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李**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道办事处炎黄广场西侧D座(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1780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