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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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