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英**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及原审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小四与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盛*、孙某某、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庆风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史**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永安**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进礼、原审被告孙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诉永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被告刘**、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永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