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原审被告郭军朝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陈**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李**、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