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等村民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一组、第三人彭纪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刘**以自愿撤诉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等村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李*诉任某、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口中心支公司与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静波、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运动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玉省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西华县西夏供销合作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李*、中华联合财**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熊**与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信阳宝**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屈扛事与牛*、阳光财产**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中国太平洋**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熊安*及第三人信阳宝**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