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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村民与周口市**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一组、第三人彭纪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等村民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行政村刘*一组、第三人彭纪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刘**以自愿撤诉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等村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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