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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甲诉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定亲仪式,于2004年农历正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件,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郭**,现年9岁,生育一女孩,现年9岁,取名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常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再加上被告常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殴打不分场所,不分轻重,致使原告身体遍体鳞伤,至今还有头疼的后遗症,给原告在精神上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多次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劝说,为了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被告认为我软弱可欺,对我的伤害反而变本加厉,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和某,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和原告打架是因为在外地做生意,原告老是玩手机,整夜玩手机。被告并没有经常殴打原告,被告将自身毛病改正了,原告仍然不改正,仍然玩手机,夫妻两个人生气,双方均存在过错,不能将过错都推给一个人。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证明一份;2、西**伤医院医疗票据一份,西**民医院检查费用票据一张、检验报告单3份,原告在法医门诊拍的照片15张;3、视频资料一份;4、邮政银行转账凭单一份;5、证人高某乙、任*的出庭证言各一份。据此,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项证据、第2项证据中的西**伤医院医疗票据,西**民医院检查费用票据、检验报告单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认为原告提供的第2项证据中的照片不真实,来源不合法。认为原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录音未经被告同意,来源不合法,录音内容可以剪辑,其不认可。认为原告提供的第4项证据中的账号是被告父亲郭**的,这个钱被告父亲确实收到了,但是用来给原、被告购买富强华庭的商铺了。认为证人高*乙与原告是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任*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不予质证。本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故对原告提供第2项证据中的照片、第3、4、5项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收款收据6张,进货单3张,电费单2张,飞机票3张,汽车票2张。经质证,原告认为这些票据有一部分是补开的,这些支出不合理,双方生气后,被告掌握的有钱,完全可以用双方自己的钱支付,如果是被告父亲支付的,应有转账单。本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异议成立,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有:原告高*甲从2013年1月1日至今在西**政银行的账号交易明细一份。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份经被告的姑姑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25日补办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郭**和女孩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已经查明的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西华县富强华庭的临街商铺上下两层四间,存在被告郭*甲名下的存款76万元。没有共同外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且生育有两个子女,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是有感情的,虽然双方在生活中有摩擦,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甲和被告郭*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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