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1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吴**在中**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1877361账户4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某某田在中**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4341209账户42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王**在中**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2465711账户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