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9元,依法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王**、王**与赵**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东风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陈**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苌甲辰、苌金成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苌甲辰与苌金成、荥阳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村村委)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航**限公司诉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郑州市**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中**有限公司、李**与被上诉人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吴**与王**、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付保晨、梅淑彩与被上诉人付**、付**、付**、付保太、付**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