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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独任审理,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相互接触时间短、了解少,夫妻感情比较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在其父母家居住,不愿到原告住处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回家,总遭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引发口角。由于2015年7月原告家中房屋拆迁,2015年8月,被告提出在上街区买房,原告就将分得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交给被告,可被告一直不谈具体购房事宜。2015年11月,经原告索要,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后原告提出到郑州市买房并让被告一同前去查看和挑选,被告坚持不从,原告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在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时,因具体财产分割事宜发生矛盾。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未能经常一起生活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已经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继续生活下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现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均分。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问题,是因为家务事产生了矛盾,原告诉请离婚无事实根据,也无证据证明夫妻间确实存在导致感情破裂的重大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3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购房问题产生分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沟赵乡铁匠砦56号宅基地拆迁补偿款50万元,其中10万元由原告保管,剩余40万元由被告保管。

此案经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彼此包容。本案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面对家庭矛盾时应当冷静对待,增强彼此信任,多考虑对方感受,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故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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