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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份,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农民张**、张**驾驶盗油的轿车,先后流窜至滑县、辉县、封丘县、武陟县等地,盗窃货车油箱内的的柴油,共计作案十四起,盗窃柴油价值71844元。

2013年7、8月份,张*甲找到同村村民被告人张*某,称自己有柴油,价格便宜,让其帮忙销售。张*某明知张*甲让其销售的柴油来路不明,仍贪图便宜,陆续从张*甲处购买7800元的柴油予以转手倒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张**、张**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郭某某证言。4、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及退赃证明。5、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张*甲让其销售的柴油来路不明,仍然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能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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