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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亮诉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诉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以其与原审第三人吕书中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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