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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与被上诉人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与被上诉人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李**于2013年3月13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53760元,并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关利息。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滑王*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上诉人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原审起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撤回上诉是对上诉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李**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起诉权利的处分,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李**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王*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滑县小铺乡三家村第九村民小组、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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