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岳**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余拐卖妇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与滑县小铺乡三家村委会、李**、胡宪洲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瑞**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王**、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仝**、仝**、仝**、仝军民、仝起民与滑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吴**、武玉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