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岳**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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