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武玉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吴**、武玉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王**提供的被告吴**、武玉尚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吴**、武玉尚,无法向被告吴**、武玉尚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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