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雒栋梁、雒水仙、雒**、郑**与被告中华联**司武陟支公司、第三人武陟县**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雒栋梁、雒水仙、雒**、郑**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司武陟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司武陟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雒栋梁、雒水仙、雒**、郑**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司武陟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