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技有限公司、焦作市**限公司、孙*、贾**、田**、丁**、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2016)豫14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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