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倪**、张**、焦作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有被告位于修武辖区,本案实际履行地也位于修武。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修**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焦作华**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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