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有被告位于修武辖区,本案实际履行地也位于修武。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修**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焦作华**限公司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