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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武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女儿牛一一由武某某抚养,牛*甲承担抚养费用;2、诉讼费由牛*甲承担。武**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荆**、被上诉人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武某某、牛*甲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牛*乙。2015年元月4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武某某与牛*甲离婚,婚生女牛*乙由牛*甲抚养。武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焦作**民法院,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焦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武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提供牛某甲不宜抚养及无能力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故本院对武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武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武某某上诉称:1、婚生女牛*乙一直随武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牛*乙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牛*乙一直排斥牛*甲,不愿意随牛*甲共同生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牛*甲承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武某某抚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牛**答辩称:武某某无视法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阻止牛**抚养孩子,且牛**有能力抚养孩子牛*乙,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生女牛*乙由武某某抚养是否适当。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武某某提交两份新证据,第一份是关于牛*甲的录音,证实牛*甲要孩子是为了让自己的哥哥抚养;第二份是一审的庭审笔录,证实牛*乙生下后一直由武某某抚养。牛*甲质证称:该份录音不真实,不是事实,我没说过让哥哥养孩子的话;第二份证据,孩子牛*乙是在武某某家,我一直要求孩子跟我生活,学费也是我交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武某某提交的录音不能证明武某某的证明指向,本院不予采信;第二份书证牛*甲认可牛*乙在武某某家生活的事实,故该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庭审中,牛*甲申请证人原*出庭作证,证实武某某家庭多人离婚,且武某某与牛*甲结婚是为了骗钱,武某某不适合抚养孩子。另提交两组书证,第一组是提货证明、交货单等书证,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第二组贾作人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武某某家中多人离婚,不适宜抚养孩子。武某某质证称:证人是牛*甲舅舅,且证人证实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证人证言;书证中的第一组书证与本案无关,第二组书证应该让证人出庭作证,以上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人原*与牛*甲有利害关系,武某某对其证言不予认可,故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第一组书证不能证明牛*甲的证明指向,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书证系复印件,武某某也不予认可,该书证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武某某认为:武某某适合抚养孩子牛*乙,且牛*甲现在一直在打零工,没有工作单位,孩子随武某某生活更合适。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牛*甲认为:牛*甲有固定工作,有能力抚养孩子,且法院已经将孩子判决归牛*甲抚养,武某某家人却不让牛*甲看孩子。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在牛*甲与武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以对孩子成长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将孩子牛*乙判归牛*甲抚养。现*某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但并未提供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的证据,故原审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武某某上诉称婚生女牛*乙一直随武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牛*乙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牛*乙一直排斥牛*甲,不愿意随牛*甲共同生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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