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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