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卫辉市**车修配厂、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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