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庞**与王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庞善望、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庞善望、庞**于2014年12月24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王*退出侵占土地20亩,并赔偿经济损失(每亩每年净收益1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