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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王*与兰考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王**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王*,被上诉人天恒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退还白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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