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王**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王*,被上诉人天恒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退还白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