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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