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邑县**建设委员会与韩**、河南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邑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秦院新村建设委员会)与被告韩**、河南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公司),第三人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夏邑县**建设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秦*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6元,减半收取10163元,由原告夏邑**建设委员会负担7281.50元,第三人负担288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