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本某、张**与被告张**、张*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本某、张**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上诉人太康县马厂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太平**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工程公司太康工程处(以下简称太康工程处)与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康县政府)、被告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毛庄镇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卢**与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龚**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判决书
原告李**、于**、于**、于**、于**与被告韩**、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永学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某某与査高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