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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伟诉被告陈**、临颍县台陈镇荒张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陈**、临颍县台陈镇荒张村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以双方在庭下已达成调解,原告不再追究二被告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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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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