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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中国联**马店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联**马店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中国联**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平诉称,2014年,其在被告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办理了一部固定电话,号码为2922726,2015年3月11日,其到被告营业厅交纳费用时被告知欠费,其要求营业厅工作人员出具消费清单,被告知只有交纳欠费后才能打印消费清单,且其产生的不正常欠费系114人才招聘服务扣费所致,请求判令:1、被告恢复其电话的正常使用;2、被告自行承担电话停机期间的费用;3、被告赔偿其因电话停机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打印费及相应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联**马店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李**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中国联**有限公司颁发中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4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中国联**有限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3年9月30日,中国联合**南省分公司与英特易**)有限公司签订中**通114找工作业务代理协议,中国联合**南省分公司将其增值业务中的114人才招聘业务委托给英特易**)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114找工作业务。

2013年4月14日,李**向中国联合网络**司解放路营业厅申请办理固定电话安装业务,李**(甲方)与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综合业务受理单》及《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由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为李**在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冷冻厂南300米路东临街楼4楼安装一部固定电话,号码为03962922726,并对基本业务功能、优惠活动信息、套餐信息、费用标准及费用交纳、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二条第(一)、(四)、(七)款规定,乙方应当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交费期限信息;甲方应当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计费周期为自然月;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者其他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者其他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第六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甲方超过缴费期三个月仍未足额缴纳所有电信业务服务费用(含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

2014年12月2日,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为李**的固定电话03962922726注册开通114找工作业务,从2015年1月起每月向李**收取114人才招聘业务费用50元。2015年3月11日,李**到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营业厅交纳电话费时,被告知其欠114人才招聘服务费用,李**要求打印消费清单时,被告知先交清欠费后再打印清单。由于李**一直没有交纳欠费,2015年4月,李**的固定电话03962922726被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停止服务,2015年8月,李**的固定电话03962922726被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注销。

事情发生后,李**先后向驻马店**费者协会、驻马**政管理局、河南**理局等单位控告,以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为由要求查处。2015年3月27日,驻马店**费者协会向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发出(2015)驻开消协查字第03027号查询函,要求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李**的投诉向该协会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具体内容为:1、“联通114企业招聘服务中心”的相关资质证明;2、“联通114企业招聘服务中心”与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的关系证明;3、4008600114的使用权归属问题。2015年4月7日,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向驻马店**费者协会提交了回复函,针对该协会的查询函进行了答复:1、“联通114企业招聘服务中心”属于联通信息服务平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联通114企业招聘服务中心”系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114找工作业务在驻马店市范围内的所辖服务机构,在公司委托的范围内承办相关业务;3、“4008600114”系中**通114找工作业务开展及客户服务使用。2015年5月29日,驻马**政管理局向李**发出驻工商(2015)第028号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以李**的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为由,决定终止受理。2015年7月30日,河南**理局向李**作出豫通局访函(2015)24号答复,内容为:中国联**有限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河**通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可以开展增值电信业务,114人才招聘业务是联**司自有增值业务,委托英特易信息科技(厦**限公司代理部分劳务,不以英特**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英特**有限公司是否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影响其代理行为。

2015年3月,在李**向有关部门投诉后,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为李**的固定电话取消了114人才招聘找工作的业务,并将收取李**的2015年1、2月份的114服务费100元退还给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营许可证、业务受理单、代理协议、控告信、查询函、回复函、告知书、答复文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联**有限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作其为分支机构可以开展增值电信业务。114人才招聘业务属于联合网络通信公司的增值业务,中国联合**南省分公司与英特易**)有限公司签订中**通114找工作业务代理协议,委托给英特易**)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114找工作业务,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有权在驻马店市范围内对外委托开展114找工作业务,因此中国联合**马店分公司开通114找工作业务不属于非法经营,也没有超出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3年4月14日,李**与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签订了《综合业务受理单》及《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为李**安装一部固定电话,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可以代第三方向李**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的费用,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李**超过缴费期三个月没有足额缴纳所有电信业务服务费用,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有权终止为李**的固定电话03962922726的服务,因此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代扣114人才招聘服务费及停止对李**所使用的电话的服务并没有对李**构成侵权,李**要求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恢复其电话的正常使用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打印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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