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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张*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半年内还清”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整,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成辩称,借款是事实,已经还款4万元,剩余16万元,现无力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黄**向原告张*借款2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半年内还清经手人:黄**2015年3月26日”。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7月8日共计还款30000元。诉讼中,被告于2015年11月18日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下欠原告借款160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黄**返还160000元的请求,被告不持异议,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借款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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