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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