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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刘**是夫妻关系,系当地老住户。自土改之时,就已经分配拥有了现在居住的宅基地。期间虽经历史变迁和多次改建、换证(现证号0080272),但原有的院落边界清楚,从没有过争议。现遗留的房屋为1981年建造,当时同步建设的院落系土墙因年久失修而坍塌,但仍留有墙根基础痕迹。

近几年,因儿女都在城里工作,为帮助解决儿女带孩子问题,原告夫妇大部分时间都在城里生活,平常鲜有回农村老家的时间。2014年重阳节时,刘**回家发现家中厕所被人改拆,面积缩小,蹲坑也改变了方向。经询问被告,被告承认是其改建。当时,刘**就提出了抗议,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后又经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仍拒不纠正。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改建原告家厕所事实不错,但原告家所盖厕所已超过了原告家的地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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