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州京**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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