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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使该纠纷顺利解决,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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