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使该纠纷顺利解决,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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