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赵**、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本裁定送达后退还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