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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王**、王**、杨**、白长坡、王**、河南省安**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与被上诉人闫**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的负责人倪**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闫**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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