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与被上诉人闫**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的负责人倪**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闫**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十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