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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源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为1954元,由上诉人济**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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