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被告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发有限公司、刘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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