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被告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刘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发有限公司、刘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梁**、田**、田**、田**、田文科与李*、刘*、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有限公司与董*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洛阳**限公司、洛阳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洛阳**限公司、洛阳光**限公司、吉**、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刘甲某、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兴**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有与陈**、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洛阳**有限公司、陕西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向**有限公司与虎林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关春学与被告南阳市**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