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刘*停、被告虞城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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