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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笑笑与方圣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笑笑与被告方圣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高**,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笑笑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一直矛盾不断,分居后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但原、被告结婚时原告陪送的嫁妆包括条机一个、沙发一组、海尔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组、被子12条、老板椅一套,被告未予返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圣图返还原告上述婚前陪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方圣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方和平在庭审中表示电视机已被原告带走,原告还带走了被告家中的一套四件套、四个被罩、一条床单、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辆电瓶车。原告陪送的其他家具和电器以及11条被子尚在被告家中。原告提出只要原告把彩礼返还给答辩人,答辩人就同意返还原告上述陪嫁的个人财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陪送的嫁妆包括条机一个、沙发一组、海尔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组、被子12条、老板椅一套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虞城县**房家具厂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结婚时陪送的家具有:条机两条、低柜一个、组合柜一组、老板椅一个、餐桌一台、其他小件等家具,并由虞城县**房家具厂直接送到被告方圣图家中。2、虞**华电器城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为结婚准备嫁妆,购买了海尔冰箱一台、39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及父母为其准备被子12条,在结婚当天由原告家拉到了被告家中。

被告方圣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方圣图均无异议,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高笑笑与被告方圣图于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产生矛盾两人分居。原、被告结婚时原告陪送的嫁妆有:条机两条、低柜一个、组合柜一组、老板椅一个、餐桌一台、其他小件、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39寸电视机一台、被子12条。原告在分居后带走了部分物品,现原告尚有如下个人财产存放在被告家中:条机一个、沙发一组、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组、被子十一条、老板椅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婚嫁习俗,结婚前,男方会向女方赠送彩礼,女方多陪送嫁妆。本案中,原告高笑笑的父母以原被告结婚为目的,为高笑笑陪送的嫁妆,属于对原告高笑笑的赠与,该嫁妆在双方约定的结婚日期之前已送至被告方圣图家中并占有至今。原被告结婚不成,被告方圣图已无权占有高笑笑的嫁妆,应当返还给原告高笑笑。原告高笑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原被告诉辩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原告高笑笑的嫁妆有条机一个、沙发一组、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组、被子十一条、老板椅一个。被告方圣图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圣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笑笑的嫁妆条机一个、沙发一组、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组、被子十一条、老板椅一个。

二、驳回原告高笑笑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方圣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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