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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献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2008年1月4日生育长子杨某某(甲),于2010年9月19日生育次子杨某某(乙),于2013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子杨某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杨某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两人相识三年多才结婚,原告所述婚前缺乏了解与事实不符,两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6年相识开始同居生活,于2008年1月4日生育长子杨某某(甲),于2010年9月19日生育次子杨某某(乙),于2013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琐事,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其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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