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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