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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