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原告赵**举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两份《机动车保险单》中均写明:被保险人是辉县市**有限公司;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是一汽**限公司,出险后该车赔案由河南进**限公司代为办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赵**系实际车主,在被保险人将理赔权利让渡原告和第一受益人放弃第一受益权后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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