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甲以被告人刘*乙犯侮辱罪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刘*甲及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人刘*乙及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刘*甲诉称,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我邻居刘*丙盖房子粉墙,他感觉我的树碍事要放我的树,我不让他放。刘*丙拿个锯子非要锯树,我老伴来了后抱着树他才不锯。后来,刘*丙的堂妹刘*乙过来了,她用铁锨在我门口挖个水沟,还用水泵抽水往我门口淌。我就和刘*乙吵起来了,她也不抽水了,就和我吵架。后来刘*丙去拉水泥,我堵着他的车不让他走。刘*乙就拉着我不让我堵车,刘*丙就开着车跑了。我越想越气就开始骂,刘*乙还有她妹子及她娘,她娘三个人见我骂人就上来打我连撕带揉的。我也打不过她们,我就一直骂她娘仨,用手里的拐棍去打刘*乙,结果被刘*乙把拐棍夺走了,一会,我也不知道她在哪把拐棍上抹上了屎,她就用拐棍往我嘴上抹屎。但是我还是一直骂,后来刘*乙她娘用沙子捂着我的嘴了。为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刘*甲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张,新蔡县公安局砖店派出所关于本案行政案卷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五位证人证言。

刘**的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刘*乙具有暴力侮辱自诉人的直接故意,向刘**嘴上抹屎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采取调查手段查清事实,是其职责和权利,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侦查,行政机关在办案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应追究刘*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证据来源不合法的意见不成立。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乙辩称自己没有侮辱的故意,是因为刘*甲先骂自己及家人,多次长时间的辱骂,为了不让刘*甲骂人才往刘*甲嘴上抹屎,农村都是这样的。

辩护人的意见是自诉人指控刘*乙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自诉人依据新蔡县公安局砖店派出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侮辱犯罪事实的存在,属无效证据。被告人没有向自诉人采取暴力手段,破坏自诉人名誉的主观故意,因为自诉人不停恶毒谩骂被告人及其母亲,是为了不让自诉人进行谩骂才往被告人嘴上抹屎,主观上不是为了侮辱。自诉人先挑起事端恶意谩骂被告人有严重过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乙与自诉人是同村邻居,2015年7月22日下午2点多,在新蔡县砖店镇王小寨村委刘美庄刘*丙房子工地附近,因被告人刘*乙堂哥刘*丙与刘*甲发生纠纷,刘*乙把刘*甲拉到一边,刘*甲就谩骂刘*乙并用拐棍打刘*乙,刘*乙将刘*甲手中的拐棍夺下,刘*甲仍然不停的谩骂被告人刘*乙,被告人刘*乙就拿着刘*甲的拐棍到厕所里挑了点屎往刘*甲嘴上抹,刘*甲嘴上被抹了屎以后,继续骂被告人,刘*乙又回家抓了一把臭葱蒜糊在刘*甲嘴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刘*乙供述,2015年7月22日下午2点多,我见我堂哥刘*丙开着农用三轮车往外走,刘*甲拉着车不让走。我怕车碰着刘*甲了,我就把刘*甲拉到一边了。刘*甲张口就骂我并用他的拐棍就敲我,敲我第一次的时候我没感觉疼,我没搭理他。他用拐棍打我第二次的时候打我腰上了把我打疼了,我就夺他的棍。刘*甲还一直骂我和我母亲、妹妹,我把刘*甲的棍夺下来后,他还在不停的噘,我气得要命就拿着那根棍到厕所里挑了点屎往刘*甲嘴上抹,他还在那骂。我又回家抓了一把臭葱蒜糊他嘴上了。

(二)被害人刘*甲陈述,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因我与邻居刘*丙发生矛盾,刘*丙的堂妹刘*乙过来了,她用铁锨在我门口挖个水沟,还用水泵抽水往我门口淌。我就和刘*乙吵起来了,她也不抽水了,就和我吵架。后来刘*丙去拉水泥,我堵着他的车不让他走。刘*乙就拉着我不让我堵车,刘*丙就开着车跑了。我越想越气就开始骂,我骂刘*乙、刘*乙的娘还有她妹子,她娘三个人见我骂人了就上来打我连撕带揉的。我就一直骂她仨用手里的拐棍去打刘*乙,结果被刘*乙把我的拐棍夺走后就离开了。一会我也不知道她在哪把棍上抹上了屎,她就用棍往我嘴上抹屎。但是我还是一直骂,后来刘*乙她娘用沙子捂着我的嘴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耿某某证言,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我在给刘**的刘**干活,刘**开着农用三轮去买水泥,他后面的邻居,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上到刘**的车上不让刘**走。刘**的大堂妹就把那个老头从刘**的车上给拉了下来。那个老头就拿个木棍往刘**的妹子的身上打,还骂人骂的很难听。刘**的大妹子就和那个老头夺棍,后来刘**妹子的娘过来了,那个老头就骂她娘三,刘**的那个大堂妹就拿着夺来的棍到厕所里挑了些屎抹那个噘人的老头嘴上了,后来又抓了把臭葱蒜糊他嘴上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我给刘**的刘**干活。刘**开着农用三轮去买水泥,他后面的那个邻居,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上到刘**的车上不让刘**走。刘**的堂妹就把那个老头从刘**的车上给拉了下来。那个老头就拿个木棍往刘**的妹子的身上打,还骂人骂的很难听,刘**的大妹子也不噘人就是和那个老头夺棍,后来刘**的妹子她娘过来了那个老头就又骂。刘**的那个大堂妹就拿着夺来的棍不知道在哪里挑了些屎抹那个噘人的老头嘴上了,后来又抓了把臭葱蒜糊他嘴上了。

3.证人刘*丁证言,2015年7月22日中午,我父亲刘*甲去我家找我告诉我因为刘*丙盖房子的事和对方吵架了。到了2点多我到了刘*丙家门口刚好看到刘*乙还有她娘、她妹子在夺我父亲手里的棍,把我爸按在地上揉,我父亲在地上躺着手里抓着棍噘,反正双方骂的都不好听。在双方夺棍的过程中,刘*乙掰我爸的手了,还在我爸腰上踩了一脚。刘*乙夺下棍后,她用那根棍从厕所里挑了一些屎抹到我爸的嘴上。我爸嘴上身上被糊的都是屎。

4.证人刘*戊证言,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我在村里玩,我听说我父亲和刘*乙在吵架,我就赶紧回家,就见刘*乙还有她娘、她妹子三个人在和我父亲夺我父亲的拐杖,之前因为什么引起的我也不知道。在双方夺棍的过程中,我父亲噘刘*乙还有她娘、她妹子也骂我父亲,后来刘*乙把我父亲的木棍夺走后,也不知道从哪个地方用棍挑了些屎往我父亲嘴上抹,我父亲当时也没防备,一下子屎被抹到嘴上和身上了。

5.证人时某某证言,2015年7月22日中午2点多,我刚到刘*丙新房子门口,就看见我闺女刘*乙在和邻居刘*甲夺棍,刘*甲噘我闺女,我闺女被噘恼了,用夺下的那个拐杖到俺屋子后面的厕所里挑些屎王刘*甲嘴上抹,刘*甲没有留意,结果屎抹到他的嘴上和身上,刘*甲还不停的噘我闺女,然后,刘*乙又抓了把臭葱抹到他嘴上。

(四)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乙的基本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新蔡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出警情况。

3.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拐棍挑屎往自诉人刘*甲的嘴上抹,其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刘*甲控告刘*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关于自诉人因为邻里纠纷在公开场合先恶意谩骂被告人,挑起事端,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乙辩解没有向自诉人采取暴力手段侮辱自诉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自诉人不停恶毒谩骂自己及其母亲,是为了不让自诉人进行谩骂才往被告人嘴上抹屎,不是为了侮辱自诉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被告人在公共场合,强行用拐棍挑屎往自诉人嘴上抹的事实不一致,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自诉人依据新蔡县公安局砖店派出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侮辱犯罪事实的存在,属无效证据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不符,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乙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