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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化民刘桂丽郭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刘**、第三人濮阳**业公司、刘**、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了对第三人濮阳**业公司的起诉。201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华法民初字第46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原告张**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2月27日,濮阳**民法院作出(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申。本院重审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了第三人刘**、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5日,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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