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南阳**有限公司提出:一、焦**位于卧龙名家4号楼4-1-902号的房产证手续异议人已经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前一日办理完毕。2014年6月25日异议人已经将全部办证手续提交房管部门,异议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房产证出证日期不是异议人能够控制的,双方也没有在调解书中约定房产证交付日期。因此异议人不存在逾期履行的情况。二、焦**在异议人处购买的房屋系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该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应当交由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房产证留存在银行,焦**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清解除抵押前,无权获得房产证。目前焦**没有结清银行贷款,也没有在房管局解除抵押,因此,银行不可能将房产证交付焦**,交付房产证的义务不属于异议人的义务,特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现查明,南阳**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焦**于2014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前将原告焦**位于卧龙路99号卧龙名家(卧龙官邸)4号楼4-1-902号的房产证办理完毕”。异议人南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将全部办证手续提交房管部门。南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将房产证交给申请人焦**。异议人称在2015年7月15日已将房产证办理好,但因焦**的所购房产是按揭贷款,需要房产证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故未将房产证交给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调解书第一项要求将房产证办理完毕,而非将房产办证手续办理完毕。异议人南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虽将全部办证手续提交房管部门,但未能在双方约定的2014年6月26日前将房产证照手续办理完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按照调解书第二项执行违约金并无不当。异议人南阳**有限公司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南阳鑫**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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