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永*物流货运部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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