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鹿邑县**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邑县**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鹿邑县**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0元,由原告鹿邑**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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