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沁**为视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睿为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沁**为视讯**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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