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第三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第三人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第三人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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