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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郭**诉潘定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郭**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代冠新、郭**,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牛**、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诉称修耧腿市场价只需几块钱,其给李**买了一包价值10元的香烟。郭**是否存在给付香烟及该香烟是否作为给付的有偿对价的事实不清。李**诉称潘**的工厂为维护邻里关系,经常让其为附近乡邻义务提供方便。对该事实也应查清。修理楼腿时潘**妻子洪**是否在场及是否经过其许可的事实也不清楚。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各方的法律关系,对该案作出恰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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