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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李*,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称开发商按实际面积进行了补偿,其增添的简易房也进行了补偿,原审法院仅根据李**与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显示的面积予以分配拆迁补偿款错误,应当根据实际测量面积予以分配。李**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未注明实际拆迁面积,开发商是否对实际面积进行了测量以及是否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的事实不清,对该事实应予查明。李**上诉称开发商只补偿了其父亲名下房产50%的款项,未向其支付李**应继承的补偿款。李**予以否认。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产生分歧。对该事实,应予查明。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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